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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初查方法刍议

时间:2014-10-11 09:33来源:未知 点击:

    查办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中心环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律保证,是从严治党惩处腐败的必然要求。初查是查办案件的必经过程,既是查案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查案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初查工作做实了,就能辨明和掌握主要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从而可避免立案调查的盲目性,降低办案成本,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当前加大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力度,“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新战略、新思维下,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依纪依法安全办案要求,扎实做好案件初查工作是一个关键。笔者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科学分析案件线索,制定初查方案

  对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是制定初查方案的前提。我们收到的举报件和掌握的案件线索,大多具有轮廓不清、界限模糊、材料零乱的特点,甚至有虚假的举报。因而我们在初查前必须进行分析和筛选,确定有关案件线索的可查价值,科学预测可能存在的违纪事实,选准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从而增强初查工作的主动性,避免初查陷入盲目状态。我们制定初查方案时,首先要选准初查的突破方向,不要面面俱到,事事都查。我们通常选择那些易于获取违纪证据而不致暴露初查意图的线索为突破口。其次,对需要调查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证据,分清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对于能够直接决定立案的,以及易于流失的证据优先提取锁定。第三,制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初查前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制定相应对策,做到防患于未然。

  选准初查目标,确定主攻方向

  在初查工作中,我们坚持“选易、选弱、选准”的原则,来选准初查目标和方向。我们针对案件线索的不同性质、具体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抓住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从简单、易查又能获取必要的违纪证据的环节予以突破。一般来讲,贪污贿赂案件都有其薄弱环节,一是多人违纪案件中,关于调查对象,一般选择违纪行为暴露比较明显的人,这样便于抓住其急于开脱、胆小怕事的心理弱点从中分化瓦解,获取证据,扩大战果。二是多种、多次违纪案件中,主攻方向一般选择在案件的外围。外围是涉嫌违纪人容易忽视的地方,设防不严,容易留下证据,而且外围的面比较大,他们无法掩盖,这样有利于我们由外到内、由远及近、由下而上迂回包抄,最终实现案件的突破。

  讲究初查方法,注重初查策略

  办案实践中,为发现和收集违纪证据,实现初查的目的,我们注重讲究初查方法和技巧,运用初查策略,坚持念好“快、巧、实”三字经。

  所谓“快”,就是以快制胜,防止贻误战机。针对有些违纪违法嫌疑人握有一定的实权,社会关系复杂,反调查能力强的特点,我们在初查时强调“兵贵神速、速战速决”。一是主动出击要快。在开始初查时,由于许多情况尚不明晰,为防止泄露案情,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快速出击,攻其不备,从而在违纪嫌疑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及时获取必要的证据,为立案奠定基础。二是采取措施要快。当发现被调查人有所察觉并开展活动时,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锁定有关证据,如依法依规扣留、封存相关资料、物证。三是转化立案要快。在初步核实情况,掌握一定的证据之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迅速申请立案,以免夜长梦多,延误时机。

  所谓“巧”,就是初查方式方法要巧,调查取证要巧。一是巧用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手段获取证据。如财务监察、专项检查、纠风治乱、工作检查等一些看似例行公事的做法,通过这些形式,从中获取我们需要的证据。二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巧借他山之石为我所用。如对那些特殊部门行业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的调查,在外围调查难以获得可靠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职权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请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介入,采取迂回战术,获取证据。三是巧用高科技手段。当下正处在一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违法违纪分子的作案手段更隐蔽、更高明。我们的初查方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所谓“实”,就是深入细致地调查,实事求是地了解,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一是工作扎实。在初查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作深入细致调查,切忌工作飘浮和走过场。二是证据真实。我们在初查中获得的一些证据,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对于那些似是而非的证据要坚决予以剔除,绝不含糊,以确保所获取的证据真实可靠。三是实事求是。在初步调查了解当中,我们要本着对被调查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了解情况,不捏造事实,也不把事实强加于人,而应尊重客观事实,让人心服口服。

  把握初查成果,及时进行转化

  在案件线索初步核实之后,要对初查成果进行因地制宜的转化。转化中应着重把握“立、移、谈”三字。“立”就是初查后,够立案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使初查成果及时转入立案程序,提高成案率,让违纪者得到及时查处。“移”就是具备立案条件,但超越纪检监察机关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及时将初查成果移送有关部门,以免贻误了惩处时机。“谈”就是经初步调查,属一般性的问题,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单位处理。对于一些轻微违纪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及时找其进行信访谈话和廉政谈话,使其及时修正,从内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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