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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违纪

时间:2014-05-28 16:12来源:未知 点击: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A村村委会主任。
  2012年5月,为帮村子获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张某与B公司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报A村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审核通过后,有关部门将45万元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转入B公司账户。随后,B公司按照张某要求,将该款项转入张某个人账户(A村村委会未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后来,张某将该45万元全部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
  分歧意见
  关于张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同时构成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公款私存违纪,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两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公款私存违纪,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公款私存违纪,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目的和方法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理,即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某行为不构成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违纪
  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案中,张某是A村村委会主任,其行为虽然符合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违纪行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这一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却不符合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违纪。
  (二)张某行为构成公款私存违纪
  公款私存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规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规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等财政金融法规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案中,张某指使B公司将45万元国家财政补贴转入其私人账户,构成公款私存违纪。
  (三)张某行为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是对《党纪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未列举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行为的概括。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农村基层干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本案中,张某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其行为明显属于违纪,但鉴于其主体身份,不应认定构成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违纪,而应认定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关于这一点,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规定(试行)〉简明辅导读本》也指出,对村干部有《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对其中的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即按照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虽然存在公款私存行为,但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A村村委会没有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该行为是其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的延续,是保存所骗公款的方式,与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之间存在不可割裂的牵连关系。因此,对其行为应从一重处理,即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定性处理。
  综上所述,对张某行为,应以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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