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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腐败”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2-08-20 08:53来源:未知 点击:

    “防治”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预防和治疗、治理(疾病、灾害等)”。所谓“防治腐败”,主要指“预防和治理腐败”。党的十六大以前,“防治腐败”的概念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文件中较少出现。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防治腐败”在中央文件及领导同志讲话中频繁出现,反映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发展和创新,反映了“防治腐败”工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明显提高。以下是笔者对“防治腐败”的几点粗浅思考。
  
  “防治腐败”的实践与创新
  
  回顾总结党的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实践,“防治腐败”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
  第一,确立了“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理念。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中央全会精神,十六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即“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住防止谋取非法利益这个重点,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抓住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廉政文化建设。抓住维护群众利益这个根本,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党的十七大以来,按照“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精神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防治腐败的有关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总结和推广了地方防治腐败的有效做法。2010年召开的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上,13家单位从不同领域和角度介绍了反腐倡廉创新成果。2011年,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推广了4个方面防治腐败的做法。一是借鉴北京市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经验,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二是借鉴河北省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经验,推行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三是借鉴海南等省探索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的经验,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四是借鉴上海探索“制度+科技”的做法,积极推广“制度+科技”等预防腐败经验。
  
  第三,探索性、突破性地开展了防治腐败工作。党的十七大以来,防治腐败工作有了新探索新突破。例如,在推进公开工作方面,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厂务公开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三公经费”公开也取得新突破。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方面,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试点工作,一些部门结合实际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在进一步发挥科技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方面,一些地方把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金监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电子监察系统,提高预防腐败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中配置、资金在网络上监管。
  
  “防治腐败”的作用与地位
  
  “防治腐败”从一种对腐败预防性的表述发展为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工作,体现了“防治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和地位。反腐倡廉包括“惩”和“防”两个方面,这是“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的方法,能够把复杂的事物说得清楚明白、界限分明,符合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是完全正确的。然而,从各种实践来看,对具体事物可以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认识和分析。具体到反腐倡廉建设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若要综合治理、系统防治,仅仅用单纯的惩治手段,或仅仅用单纯的预防手段,恐怕会影响反腐败实际效果。反腐倡廉仅有一“手”两“手”或一“眼”两“眼”不行,要像“千手千眼观音”那样,在治理腐败上要有“千手千眼”。“防治腐败”丰富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思路和措施,与“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既有联系也有不同。
  
  一是关于防治与惩治。防治腐败离不开惩治腐败。对于触犯党纪国法底线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这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防治腐败自身也含有惩治的内容。比如,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不仅要查找风险点,还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该查处的要查处,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但防治又不同于惩治。惩治的对象是具体的人和事,惩治做好了可以震慑腐败,发挥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防治的对象比惩治更广更多,如通过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公开工作、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等工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营造权力运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面上和量上逐步减少和控制腐败。
  
  二是关于防治与预防。防治腐败与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一样,也能起到防范不廉洁行为和腐败问题发生的作用。但防治在预防的层次和程度上与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又有不同。比如,按照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有与该法官职责相冲突的从业行为,因而不得当律师、开办律师事务所。这有利于减少和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但还不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而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则不同。比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分批分次大幅减少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并颁布行政许可法,使权力数量减少了、权力行为规范了,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得以铲除和净化。涉及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党和国家的大事,“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体制改革相适应。而防治腐败工作则不然,每个地方、部门和单位,都可以根据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善权力运行的环境,减少和控制腐败发生的数量和规模,从而为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造好的条件和氛围。
  
  可见,“防治腐败”既有“惩”也有“防”,既能“纠”也能“建”,切实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和地位。
  
  “防治腐败”的困难与前景
  
  防治腐败作为新拓展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存在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问题。有的单位搞廉政风险防控,重于查找风险轻于制度防控,找完了事;有的风险点找到了,防控措施也制定了,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到实处。再比如,存在系统防治不够、搞“单打一”的问题。有的单位开展防治腐败,只注意抓好其中一项或几项工作,不注意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的整体配合,等等。这些都影响了防治腐败的效果。防治腐败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整体功能大于单项功能之和的特征,必须抓住重点、系统防治、整体推进。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因此,我们既要立足于当前,又要着眼于长远,认真总结党的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防治腐败实践的理论研究,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完善,把这项创新性工作抓出更大的成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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